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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县交通运输局政务信息公开指南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及时获取交通政务信息,推动政务信息公开工作规范、有序、常态地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规定,结合交通实际,制定本指南。

    一、政务信息工作制度

   (一)工作机制、主管部门和工作部门

    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实行局统一领导、局办公室主抓、承办、各科室参与、局领导监督检查的工作机制。局办公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政务信息公开工作。

    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责是:

    1、具体承办交通系统政务信息公开事项;

    2、维护和更新本系统公开的政务信息;

    3、组织编制交通系统政务信息公开指南、政务信息目录和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4、对拟公开的政务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5、本行政机关与政务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工作。

   (二)政务信息报送和公开

    1、各科室应主动将在工作中形成的政务信息(包括电子文档及书面文件或材料)及时汇总报送到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机构即局办公室;

    2、局办公室应及时将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按《条例》的规定进行编目,自该政务信息产生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唐县政务公开网或其他载体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务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唐县交通运输局办公室

    办公地点:保定市唐县国防西路230号

    邮政编码:072350

    联系电话:0312-6413613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5、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内容范围为《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范围;

    6、局办公室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系统稳定、扰乱交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经局领导批准发布准确的政务信息予以澄清;

    7、公开政务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三)政务信息查阅、申请办理和接待

    1、认真做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阅主动公开的交通政务信息工作;

    2、对依主动公开政务信息的申请人提供必要的指导,帮助其检索主动公开的交通政务信息目录,并在其办理查阅手续后向其提供检索所需的相关信息。对依申请公开政务信息的申请人,应按《条例》规定.,由申请人出示身份证件并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后受理,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局办公室应当向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申请经批准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3、依申请公开政务信息的申请应按照一事一申请,一事一答复的要求进行;

    4、对于政务公开办转办的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按规范程序办理交接手续,并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将办理结果和相关告知书、相关信息报区政务公开办;

    5、接待场所要提供政务信息公开指南,方便公众检索、查阅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交通政务信息;

    6、建立健全政务信息查阅、申请办理和接待制度,在受理过程中应使用文明、规范的服务用语,对交通政务信息查阅、申请人不了解程序、规定的,要热情、耐心地做好解释工作,指导查阅、申请人按规定查阅、申请交通政务信息。

   (四)政务信息的统计和归档

    1、及时做好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免予公开的数量统计,并及时、全面、准确地填报月、年统计表(见附件2),月统计表在下一个月的上旬上报,年统计表在下一个年度的一月上旬上报;

    2、根据信息公开工作要求,视情开展统计分析,及时掌握工作动态;

    3、及时做好政务信息公开各项文件、资料、影像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每年年底前汇编成册),归档内容还应包括工作中产生的、需要归档保存的其他文件、资料。对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各项工作流程和工作规范要认真进行分类、整理、归档备考;

    4、归档工作应按照文书档案管理要求规范进行。

    二、政务信息发布协调制度

   (一)政务信息的发布形式

    1、唐县政务公开网; 2、各大报刊; 3、唐县电视台;4、单位公开栏、交通服务窗口;5、局设立的查阅场所;6、便民服务手册、服务指南等。

    (二)政务信息发布的原则

    1、在法定职责权限范围内,按照"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公开交通政务信息。

    2、单位制作的信息,由局负责审核公开和发布;

    3、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不得公开。但是,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务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三、政务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

    1、建立健全由局主要领导负责的交通政务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局办公室是负责本系统政务信息发布保密审查的工作机构,负责管理、协调局政务信息发布的保密审查工作。

    2、各单位及局机关各科室在履行职责中形成或获取的与履行职责相关的,涉及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政务信息,按照《条例》的要求进行汇集、分类、确定,并根据《条例》和《保密法》的规定填写《唐县交通局政务信息审核表》(见附件3),注明公开属性(主动公开、依申请请公开、免于公开),经本单位、局机关各科室负责人确认后报局办公室进行保密审查或确定密级。

    3、局办公室负责人对各科室所报送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核,对免于公开的理由予以审定。对不符合《条例》和《保密法》等规定的,提出审核意见交由文件签发单位领导确定。

    4、单位领导在签发公文时,最终确定公文的属性。对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规定报局或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5、非公文类信息的公开应当以方便和服务群众为原则,参照公文类信息的要求进行保密审查、发布协调和公开。

    6、局办公室对保密信息进行经常性清理和鉴定,对不需要继续保密的,应当及时按程序进行解密,并按程序予以公开。

    四、政务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奖励和责任追究制度

   (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

    1、各单位应当强化内部层级监督检查,局对各级的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开展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2、局负责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对单位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按制度进行考核;

    3、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作为各单位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法制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

    4、政务信息公开工作考核每半年一次,考结核果与单位评优评先相结合。

   (二)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奖励和责任追究

    1、通过政务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对成绩优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存在明显问题的单位,限期提出整改意见;

    2、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建立健全政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的,由局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单位领导人责任;

    3、除符合《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局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伪造、篡改政务信息,或以虚假信息充当政务信息进行公开的;

   (2)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或者违反政务信息公开有关规定,致使矛盾激化,发生危害社会稳定和经济发的群体性事件、重大恶性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3)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其他行为。

   本制度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法律、法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