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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积极支持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的十五条措施》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8-14     信息发布人:管理员

《关于积极支持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的十五条措施》的政策解读


唐政办〔2023〕80号


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关于积极支持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

需求的十五条措施》的通知

县政府有关部门:

  《关于积极支持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的十五条措施》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7月24日




关于积极支持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的十五条措施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积极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实现“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目标,促进全县房地产市场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按照保定市政府《关于积极支持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的十五条措施》加快出台实施细则的通知要求,制定我县实施细则如下:

  一、积极促进住房消费,支持合理居住要求

  (一)优化住房公积金支持政策。保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唐县管理部按照市级下发的相关通知执行相关政策。一是在加大住房公积金贷款受理、抵押、网上办理力度,实行监管账户管理、线上抵押过户和网上贷款业务办理需求编制工作,正在与不动产、房屋交易中心等相关部门实现系统开发信息共享工作。二是提高住房公积金租住商品住房提取额度,执行《关于提高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额度的通知》(市房金委字〔2023〕3号),规定:“自2023年5月1日起,符合我市租住商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的,缴存人及其配偶每年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的频次由一次提高到两次,夫妻双方累计提取总额由原每年13500元提高到15000元。”内容。(责任单位:保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唐县管理部)

  (二)鼓励执行“认贷不认房”政策。县辖金融机构办理个人购房商业贷款时均执行“认贷不认房”政策。对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贷款购买商品住房的,按首套住房政策执行。有一套住房贷款未结清,再次申请贷款购买商品住房的,执行二套房贷款。(责任单位:唐县人行、唐县银保监)

  (三)适时调整首套房贷利率。以上季度末月至本季度第二个月为评估期,按季对全县新建商品住宅销售价格变化情况进行动态评估,若评估期内全县新建商品住宅销售价格环比和同比连续3个月均下降,则依程序阶段性维持、下调或取消我县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如果后续评估期内全县新建商品住宅销售价格环比和同比连续三个月均上涨,则恢复执行全国统一的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县支行根据动态评估情况,可向人行保定中心支行申请利率下限调整。(责任单位:唐县人行、唐县银保监)。

  (四)实施首套房契税补贴。对居民家庭新购首套商品住房的,给予购房缴纳契税不低于20%补贴,具体补贴额度由属地政府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购房人凭网签备案合同和契税完税证明,缴纳全部购房款后可申请领取(一年内有效),补贴资金由属地财政承担。已领取契税补贴解除购房合同的,应退还补贴资金后,再办理撤销网签备案手续。唐县税务局办理契税缴纳工作后会将契税完税凭证交付给纳税人,纳税人可凭契税完税凭证前往相关部门办理首套房契税补贴。(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税务局,有关乡镇人民政府)。

  (五)落实居民换购住房退税政策。自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其中,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全部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按新购住房金额占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退还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唐县税务局严格落实《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加快审批办理速度,简化相关流程。(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税务局)

  (六)实施二手房“带押过户”。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已抵押二手房办理转移登记时,无需提前归还旧贷款、注销抵押登记,即可完成过户、再次抵押和发放新贷款等手续,创新预告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业务合并办理等方式,实现不动产登记和抵押贷款的有效衔接,免去提前筹款还贷解押环节。(责任单位:县自规局,县住建局、县税务局、县司法局、县公积金管理部、县人行、县银保监)

  (七)积极组织展销活动。积极谋划举办“房产交易博览会”等活动。持续搭建商品房展示、交易服务平台,提供便捷看房、选房、购房服务;引导房地产企业推出各种购房优惠措施。不再执行《唐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意见》([2019] 67号)文件中关于限购的条款。(责任单位:县住建局)

  二、统筹土地供应,提高住房品质

  (八)合理确定土地出让底价。科学有序组织土地上市,遵循以需定供、区域平衡原则,自主、灵活把控出让规模;结合我县市场情况,合理确定城镇住宅用地的出让底价,稳定区域地价及房价,确保土地市场平稳有序。(责任单位:县自规局,有关乡镇人民政府)

  (九)大力推进“未来社区、康养社区”建设。引导和鼓励房地产企业建设“未来社区、康养社区”,不断提升住宅品质,促进改善性住房需求。(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自规局、县发改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社区办等相关单位,有关乡镇人民政府)

  三、帮助企业纾困减负,防范房地产领域风险

  (十)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土地出让的竞买保证金可按出让最低价的20%确定,土地出让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缴纳出让价款50%的首付款,余款可在一年内付清。对于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的房地产项目,施工许可审批部门可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作为该建筑工程的用地批准手续办理施工许可证。(责任单位:县自规局、县税务局、县行政审批局,有关乡镇人民政府)

  (十一)支持房地产企业合理融资需求。引导金融机构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稳定房地产开发贷款投放、支持存量融资合理展期,满足合理融资需求,推进保交楼配套贷款支持政策落地见效。实施好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合理确定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水平,更好满足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全力做好保交楼金融支持,加大保交楼配套融资支持力度,做好房地产企业风险化解工作;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基础上,支持房地产企业、建筑企业合理融资需求,保持房地产融资平稳有序。(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人行、县银保监)

  (十二)支持建筑企业合理融资需求。鼓励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基础上,为建筑企业提供必要的贷款支持,稳定建筑企业信贷投放,降低拖欠农民工工资和烂尾风险。(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人行、县银保监,有关乡镇人民政府)

  (十三)保函置换预售监管资金。支持商业银行按照市场化、法制化原则,在充分评估房地产企业信用风险、财务状况、声誉风险等的基础上进行自主决策,与优质房地产企业开展保函置换预售监管资金业务,防范化解房地产企业流动性风险。(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人行、县银保监)

  (十四)优化商品房价格备案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可根据商品房所处地类、房屋结构、小区品质等因素,以幢(栋)为单位,自主确定商品房预(销)售价格,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现售备案手续前,对全部房源须向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一次性价格备案(一房一价)。经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后,销售时按备案价格明码标价。销售价格上浮幅度超过10%的,企业应及时办理变更备案,变更备案的时间应与上次备案时间间隔60日以上。价格主管部门应积极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做好备案价格理性引导和备案政策宣传。(责任部门:县发改局、县市场监管局、县行政审批局)

  (十五)防范化解房地产风险。围绕“保交楼、稳民生”,加强房地产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实现涉房风险闭环管理;加大涉险项目房企纾困帮扶,鼓励国有企业参与项目重组,盘活项目;规范房地产企业市场行为,打击涉房虚假宣传,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责任部门:县住建局、县自规局、县市场监管局、县行政审批局、县人行、县银保监等有关部门)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1年,之前政策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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