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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唐县2020年电商进农村示范县中央支持资金尾款项目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7-03     信息发布人:管理员

《唐县2020年电商进农村示范县中央支持资金尾款项目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唐县2020年电商进农村示范县中央支持资金尾款项目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河北省商务厅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2020年电商进农村示范县中央支持资金尾款项目建设工作的通知》(冀商办建设函〔2023〕121号)精神,规范唐县2020年电商进农村示范县中央支持资金尾款项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尾款项目专项资金”)管理,严格财政纪律,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加快电商进农村示范项目在我县的进一步深入推进,根据中央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尾款项目专项资金”是指河北省商务厅安排我县的“2020年电商进农村示范县中央支持资金尾款项目专项资金”,全部用于项目建设与运营。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唐县2020年电商进农村示范县中央支持资金尾款项目的主管单位、承办企业、监管单位。

  第四条  项目主管单位是唐县商务局。承办企业是指经项目主管单位按照有关要求,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并上报有关部门备案的项目实施主体。监管单位是经项目主管单位确定的第三方项目监督和管理单位。

  第五条  尾款项目专项资金使用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扶持的原则。

  第六条  尾款项目专项资金使用方式实行“专账核算、专项使用”。

第二章   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七条   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和标准

  尾款项目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支持500万元,项目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两部分建设内容,其中建设农产品进城公共服务体系占项目资金总额的70%-80%(350万元-400万元);培育农村电商人才占项目资金总额的20%-30%(100万元-150万元)。

  中央财政支持资金不得用于网络交易平台建设、购买流量及日常经营性支出。有关支持项目要开放共享。 

  第八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

  (一)专项资金安排意见通过唐县人民政府官网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市商务局、省商务厅备案。资金安排意见不得随意调整,如确需调整,需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充分说明理由,报市商务局审核通过后,报省商务厅备案。

  (二)专项资金拨付形式为县财政授权支付。专项资金先划拨到县商务局账户,由商务局按照合同约定分批拨付给承办企业。

  (三)专项资金要按合同约定及时拨付中标企业,并预留10%尾款,待项目完工并通过县商务局组织的验收、省商务厅绩效评价后全额拨付。

  (四)项目承办企业收到资金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专账核算,严格按规定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商务、财政、乡村振兴、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县商务局要切实加强专项资金日常监督、检查,密切跟踪项目进展,及时发现并解决项目、资金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要按有关规定及时开展项目自评,项目自评的重点是项目建设实施情况、资金投入和使用情况、相关制度和措施、目标完成程度和效果及专项资金管理报备情况等。

第三章 专项资金监管

  第九条  承办企业需开设项目专户,项目专户由县商务局共同管控,第三方监管单位审核,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监督工作,定期和不定期地对项目进展情况和资金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等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 承办企业应按要求上报项目资金计划书、实施进度表等,县商务局协同第三方监管单位对照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合同、项目预算等,检查承办企业的工作成效,对于项目建设进度严重滞后的,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能整改取消其承办资格。

  第十二条 项目监管单位要按照县商务局要求,根据项目实施方案、项目资金管理办法、项目招投标文件、项目合同、项目绩效评价指标等,制定项目验收标准,安排承办企业进行内部核查,及时整改纠偏,确保项目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

  第十三条 项目承办企业要组建项目实施团队,明确项目运营负责人,严格按照实施方案及各类文件规定,做好各项规定动作,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保质保量完成项目建设与运营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完工后,由承办企业提出验收申请,县商务局及时组织第三方机构开展项目验收。项目验收合格后,县商务局将项目验收报告、资金审计报告报省、市两级商务部门备案。2023年12月完成项目验收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唐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有效期自2023年6月30日至2026年6月30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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